自由主義,自由戀愛,自由貿易——不論是哪种“自由”。偏巧在杯子里都摻進了大量的水,而且總是摻進了積存的陳舊的水。
為得到言行一致的美名,首先必須善于為自己辯護。
戀愛是受到性欲的詩的表現的一种東西。至少不受詩的表現的性欲,是沒有价值稱為戀愛的。
-------
芥川龍之介的短文很有強烈的批判色彩,不過,
常在讀一些知名哲學家、小說文學家時,發現他們骨子裡對女人又愛又恨的心情,
當然那些文章就不節錄了。
以"戀愛是受到性欲的詩的表現的一种東西"來看,正是社會一向對脫離婚姻(一夫一妻)以外的性感到厭斥視為不乾淨、低賤的,那麼也造成了我們對青少年的性、同性戀、sm、娼妓、小三(婚外情)....等等等認知為不正常、不正確。
但什麼是對什麼是錯?難道不是一些積非成是的教條、習俗所規範、框架出來的嗎?
只要我們不把對"性"的壓抑、避而不談(教育的漏缺)甚至視為骯髒的觀念破除的話,
那麼父權社會對性的僵滯思維仍會繼續鞏固下去。
我認為,性與愛是可以分開談的,有性需求,就去找性工作者滿足需求(因此我支持娼妓合法化,繼而讓工作者與客戶之間有法律保障,工作者自身的健康與安全更能達到保護,當然因此客戶也是。)或是自行找砲友(或是自慰就好也可阿)。
當然,對一個對象產生性與愛的需求時,那或許是社會對戀愛的定義沒有錯,那是另一回事。那也沒有必要因為如此而厭斥了其他關於性與愛的多種可能。
諸如,單純只有"性"趣的可能,對性的各種探索其實就像食慾一樣(食色性也)。
另外,關於台灣特有的通姦罪,真該廢掉。
兩人之間的私事,實在不該由國家的力量(刑罰)來介入,
我覺得奇特的思維是,好像大家很愛提倡一種藉由刑罰來杜絕"犯罪"的論調,
但事實上又沒有證據與推論來導論此邏輯,
況且,以"通姦"來說好了,想偷吃,真的以為有刑罰就杜絕的了嗎?
況且以實例來說,通姦罪通常女性受罰者是較多的(因為老婆通常會撤告老公),
不論死刑、通姦罪在民眾想像之懲罰、復仇對象與現實落差之大,實在可笑可悲,
更遑論法律的不公義、誤判,甚至死刑常被國家用來在執政民意低落時的民意加分器。
當然,關於性在男女上分化的論調,女性主義多有爬梳,在此就不多說了。
節錄:
http://www.douban.com/group/topic/17855689/
完整:
http://www.millionbook.net/wg/j/jiechuanlongzhijie/001/002.htm